2019股票退市新規內容一覽(2)
此次改革力度之猛,還體現在程序上的進一步收緊,堅持重大違法公司“一退到底”。只要啟動強制退市程序,就依序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其中,暫停上市期間由12個月縮短至6個月,也取消了自救恢復等安排。公司退市后,欺詐發行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的間隔期由1年延至5年。
在新老劃斷上,也體現了從嚴原則。滬深交易所均明確,擬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發布前后的銜接事宜作出相應安排。
具體而言,《辦法》發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定;《辦法》發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處罰或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事實的,無論其行為發生時點,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均適用新規。
按照前述安排,如果上市公司在實施辦法正式發布實施后,收到重大違法退市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將依據新規核實是否觸及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并視情況啟動程序。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只要出現規定的情況,將堅決依據新規,有一家退一家。”
由此可見,強制退市的“高危”公司,集中在已被立案調查但尚未有處罰結果的公司中。據初步統計,滬市此類公司約有10多家。對于這些公司,投資者要特別關注是否涉嫌首次上市、重組上市欺詐發行、重大財務造假或者其他類型的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新規發布后,如果證監會對這類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交易所將根據查明的事實,啟動強制退市程序。
“雖然實施了新老劃斷,但實施辦法對問題公司的威懾力不言而喻。”投行人士指出,可以想見,部分問題公司后續啟動資本運作時,將不得不正視違法成本的問題。
退市規則改革循序漸進
退市制度改革,是證券市場各項改革中最難啃的一塊骨頭。兩會期間的種種信號表明,監管部門對退市制度改革已經“動真格”。
本次實施辦法,主要規定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具體情形和相關程序。對其他觸發退市的情形的執行力度強化,也在監管部門的考慮之中。
證監會3月2日就修改《退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指出,在完善重大違法行為退市制度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大對財務狀況嚴重不良、長期虧損、“僵尸企業”等符合退市財務指標企業的退市執行力度,促進上市公司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實內在可持續發展基礎,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記者了解到,對于通過突擊交易實現盈利的殼公司、“僵尸企業”,監管部門今后將繼續優化財務類退市指標,加大退市執行力度。對于上市公司年末通過變賣資產等手段突擊調節利潤的情況,上交所已經強化了問詢的力度,重點關注交易合理性、交易價格、關聯關系等情況。
上交所稱,這次監管部門啟動退市制度改革,就是要夯實基礎制度建設,規范市場出口,著力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這些制度安排,與證監會近年來在首發上市、并購重組等基礎制度方面的改革一脈相承,其主旨是持續改良市場生態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市場專業人士也特別提示,對于構成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投資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起訴有關責任主體,要求民事賠償;投資者也需要關注投資風險,盡量避開那些經營運作不規范、屢屢受到市場質疑的風險公司,也要當心頻繁炒作的“殼公司”、“僵尸企業”,避免“踩雷”,投資真正專心主業的優質上市公司。
深交所:年報造假也將被強制退市
深交所近日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了深交所是深市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主體,“上市地位是否受到嚴重影響”是深交所確定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標準的關鍵核心,除了欺詐發行外,年報造假和“屢教不改”的上市公司都可能被強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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