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票回購?股票回購的目的及方式(2)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托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采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于透明度比較低,有違于股市“三公”原則。
(2)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舉債回購 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占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并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御其他公司的敵意兼并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余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余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3)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后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愿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4)出售資產回購或利用債券和優先股交換
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換回(回購)本公司股票。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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