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同股同權?什么是同股不同權(2)
毋庸置疑,“同股不同權“最大的好處就是對創始團隊的保護。一般企業經歷多輪融資,甚至上市,創始團隊的股權不斷被稀釋,甚至被資本吞噬。可能面臨的一個結局或許是:公司融資后雖發展迅速,但創始團隊卻被出局,離開了一手創立日夜打拼的企業,這不得不令人唏噓不已。
如何有效融資而不失控制權? 這恐怕是所有創始團隊在融資時需要面臨的難題。在美國,設計雙層股權架構的初衷主要是為了保持創始人的控制權,以防止外部投資者的短期投資行為為公司帶來巨大影響。在資本市場,資本的本質是逐利,其短視的缺點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毀滅性的的打擊。而“同股不同權”的架構下,創始團隊牢牢掌握著公司控制權,排除了外部投資者的不當干預。
(二)為創始團隊提供更強的激勵機制
對于高科技企業而言,創始團隊無疑就是公司的靈魂。試想一下,如果馬云離開了阿里巴巴,離開了淘寶,那么企業無異于失去了靈魂。因此,創始團隊一旦離開企業,創始團隊可能將最核心的技術、個人影響力、核心資源也隨之帶走,公司將會失去源動力,資本市場也可能會因為創始團隊的變動失去對公司的信心,最終影響公司的發展。
而公司一旦采取了“同股不同權”的股權架構,意味著創始團隊在股權被稀釋的情況下,依舊可以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不用擔心股權稀釋后失去公司控制權。“同股不同權”為創始團隊免去股權稀釋的后顧之憂,為創始團隊提供更強的激勵,“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激勵創始團隊專注業務,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五、同股不同權架構設計的法律邊界
(一)股份公司不能突破“同股同權”的界限
在中國目前的《公司法》框架下,股份公司難以突破“同股同權”的限制.股份公司是資合性為主、人合性為輔的公司,現行公司法并不允許股份公司“同股不同權”。我國公司法第103條明確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因此,對于股份公司而言,須遵循“同股同權”和“一股一權”的股權原則.
(二)有限公司可以設置“同股不同權”
我國現行《公司法》雖然不允許股份公司設置“同股不同權”,但是有限公司設置“同股不同權”卻因43條的規定有了合法性依據,我國《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43條中的例外規定,賦予了公司和股東在投票權設計上極大的自由,為有限公司設計“同股不同權”留下了空間.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43條中僅僅允許“公司章程”對表決權另行規定,而非股東之間自由約定.另外,此處的“公司章程”有學者認為應理解為“創始章程”.在公司成立后,大股東利用資本多數決修改章程創設“同股不同權”條款的,對中小股東甚不公平,其合法性值得商榷.因此,有限公司設置“同股不同權“條款時應持謹慎原則,以免觸碰法律邊界而無效.
(二)科創板之“同股不同權”
2018年,香港和新加坡正式接納“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隨著小米赴港上市的巨大成功,對于中國版“同股不同權”的呼聲日益高漲.而 2019年初科創板新規的完美落地,《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督辦法(試行)》規定的“表決權差異安排”讓人耳目一新,科創公司上市可采用“同股不同權”的雙重股權架構,中國版“同股不同權”自此進入中國資本市場。
筆者認為,科創板“同股不同權”的制度設計中須注意不能突破法律邊界,特別對于普通股東的保護或許要靠公司法的修正。在中國現行《公司法》框架下,如果我們允許股份有限公司突破“同股同權”的限制,可在同股同權后加入“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可。 因此,對于科創板新規倒逼相關制度及法律法規改革的前景,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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