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精選層對資金有要求嗎?新三板精選層投資者門檻
根據去年12月27日全國股轉公司發布的新三板改革細則,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修改《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調整完善適當性標準、資產認定范圍以及持續性管理要求,對不同市場層級的投資者實施差異化適當性管理。
本次改革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主要做了三方面調整。首先是調整完善投資者準入資產要求。在分析借鑒境內外證券市場經驗和充分考慮新三板各層級企業特征和制度安排的基礎上,全國股轉公司對投資者適當性標準進行了調整和差異化設置。改革后,精選層、創新層和基礎層的投資者準入資產標準分別為100萬元、150萬元和200萬元,與不同層級的市場風險與制度安排相匹配。
投資者申請參與精選層股票發行和交易應當符合三項條件:(一)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二)實繳出資總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伙企業;(三)申請權限開通前10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不含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且具有相關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或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經歷)。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第二項調整是完善資產認定標準。資產范圍上,法人機構、合伙企業以實收資本、實收股本或實繳出資總額計算,自然人以開通權限前1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資產計算。將個人投資者資產標準由金融資產調整為證券資產,主要考慮是提升可操作性,防范違規開通交易權限的風險。
另外,本次調整優化了投資者適當性持續管理。貫徹落實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相關精神,引導主辦券商持續評估投資者與產品匹配性,回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本質,本次新三板改革對投資者適當性持續管理要求進行了優化,明確主辦券商結合投資者信息及其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況,及時更新評估數據庫,主動調整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不再另行要求主辦券商督促投資者持續符合資產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