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征求意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者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
核心要聞:
征求意見稿指出:上市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將幼兒園資產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的;
(二)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的;
(三)通過發行股份或者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的。
征求意見稿還稱,幼兒園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動、保障教職工待遇和改善辦園條件。各類收費應當專款專用。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內容、退費規則等應當向家長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
據教育部官網消息,7日,教育部印發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稱,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不得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者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
征求意見稿共九章七十五條。第三章關于幼兒園的規劃與舉辦中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財政經費、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或者支持舉辦營利性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轉制為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明確,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不得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者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
征求意見稿指出,上市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給予警告等處罰:
(一)將幼兒園資產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的;
(二)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的;
(三)通過發行股份或者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的。
征求意見稿還稱,幼兒園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動、保障教職工待遇和改善辦園條件。各類收費應當專款專用。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內容、退費規則等應當向家長公示,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