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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土地證貸款,銀行員工丟了工作,還被判了8年

     
    核心要聞:    
     
     多份虛假的土地證書,竟能在申請銀行貸款時“一馬平川”,順利貸出3000多萬!而參與辦理貸款的銀行員工孫某偉,在業務中未能發現其中的“貓膩”,并在此后為自己的違規付出了慘重代價:丟了工作,獲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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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份虛假的土地證書,竟能在申請銀行貸款時“一馬平川”,順利貸出3000多萬!

    而參與辦理貸款的銀行員工孫某偉,在業務中未能發現其中的“貓膩”,并在此后為自己的違規付出了慘重代價:丟了工作,獲刑八年。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這起違法發放貸款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

    假土地證書從銀行貸出3000多萬

    本案的當事人孫某偉,1970年生。原任中國銀行平頂山新城區支行核準柜員,其中2010年1月至2014年8月任中行寶豐支行客戶經理,2014年8月從中行寶豐支行調入中行平頂山市支行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工作,繼續負責其原寶豐支行的業務。

    裁判文書顯示,在孫某偉辦理的貸款中,借款人夏某用多份虛假的土地證書“一馬平川”,從中行寶豐支行順利貸出3100萬。

    具體來看,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夏某以實際控制的金源公司資金短缺為由,多次向中行寶豐支行申請貸款,而當時參與辦理金源公司貸款業務的,正是孫某偉。

    經查明,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孫某偉違反規定,沒有對金源公司提供的毛某土地使用證進行核實,甚至更是讓夏某獨自辦理該土地的使用權抵押手續。

    而正是這一舉動,致使夏某使用偽造的毛某魯國用(1999)字第1400139號國有土地使用證、魯他項(2013)字第008號土地他項權證通過銀行核驗、并與中行寶豐支行簽訂借款抵押合同。

    此后,中行寶豐支行先后為金源公司發放六筆貸款共計2600萬元,其中2014年3月31日、2014年8月26日所貸的三筆貸款共計1300萬元中,逾期仍有987.76萬元本金未予歸還。

    假證書的騙局并未結束。

    2014年8月,夏某以實際控制的三陽盛公司資金短缺為由,向中行寶豐支行申請貸款,孫某偉在負責辦理該筆貸款過程中,同樣是違反規定,讓夏某獨自辦理三陽盛公司土地使用權抵押手續,致使夏某使用偽造的[平龍他項(2014)字第007號]土地他項權證通過銀行核驗、并使用該虛假的土地他項權證與中行寶豐支行簽訂借款抵押合同。

    此后,中行寶豐支行分別于2014年8月29日、2015年3月31日兩次為三陽盛公司發放貸款200萬元、300萬元,上述500萬元貸款逾期后至法院庭審時依然未還。中行平頂山分行已將上述兩筆貸款提起民事訴訟并進入執行程序。

    兩個回合下來,孫某偉已違法放貸達3100萬元。

    為避免被追責
    “借新還舊”造更大窟窿

    2014年6月,某公司在中行寶豐支行的300萬貸款到期不能按時歸還,孫某偉作為該筆貸款的經辦人,為了避免該筆貸款逾期被上級追責,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300萬元償還了上述貸款。

    借的錢早晚要還。轉眼到了2014年12月,為了歸還上述300萬及利息,孫某偉想出了新招,他利用職務便利,讓第三方公司以購買飼料資金周轉為由在中行寶豐支行貸款400萬元。

    2014年12月26日,第三方公司收到這400萬元貸款后,通過層層“倒手”又將其轉回了孫某偉手里。

    孫某偉在償還345萬元借款本息后,又為第三方公司支付了32萬元的貸款利息,剩余款項自己消費。直至案發,仍然有398萬元本金沒有歸還。

    被判八年有期徒刑

    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嚴重違法,孫某偉被寶豐縣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

    2020年1月19日,孫某偉因涉嫌犯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挪用資金罪于被寶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于2020年2月1日被逮捕。

    期間,孫某也丟掉了工作,于2020年1月23日被開除并解除勞動合同。

    2020年7月,一審法院河南省寶豐縣人民法院判決孫某偉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此后,孫某偉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原判認定的前兩起犯罪事實,孫某偉應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原判認定的第三起犯罪事實中,孫某偉是經辦人員,該貸款是按規定、按程序正常發放的,沒有違規情節,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孫某偉作為銀行的工作人員,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沒有按照規定對貸款資料、擔保單位(人)的擔保能力進行全面核實和實地審核的盡職調查、基礎審查義務,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金融機構貸款活動的管理制度,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的構成要件,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同時,針對第三起犯罪事實,法院經查,孫某偉利用職權便利,明知第三方公司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等情況下,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其行為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構成,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孫某偉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在發放貸款的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對自己經辦的申貸人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沒有進行嚴格審查,違法發放貸款35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導致1885.76萬元無法收回,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原判認定數額不準,二審予以糾正。原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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