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息紅利稅?股息紅利稅的扣稅規(guī)則(2)
小明的股票賬戶對A上市公司股票操作如下
2014年1月1日購進(jìn)3000股,
2014年3月1日賣出200股,
2014年5月1日買進(jìn)100股,
2014年7月1日賣出500股,
2014年9月1日買入500股,
2014年11月1日賣出600股,
2015年1月1日賣出500股。
2015年2月1日,A上市公司宣告股利分配方案,每10股分配5元,股權(quán)登記日為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10日A上市公司支付股利。2014年4月1日,該股票賬戶將A上市公司股票全部賣出。
小明在股權(quán)登記日前共持有A上市公司股票1800股,可以分配到900元的股息紅利(1800/10x5)。在這1800股當(dāng)中,其中有1200股是小明在2014年1月1日購進(jìn)并在部分賣出后剩余的部分,持股期在1年以上。其中的100股是小明在2014年5月1日買入并在2015年4月1日賣出的(持股期超過1個(gè)月但未滿1年的),其中的500股是小明在2014年9月1日買入,在2015年4月1日賣出的(持股期超過1個(gè)月但未滿1年的)。所以,
小明的個(gè)人所得稅稅額=1200/10x5x5%+600/10x5x1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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