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怎么減持股票?高管減持規定有哪些
高管怎么減持股票?高管減持規定有哪些?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哪些情形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不得減持?
《規定》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6個月的;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6個月的;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指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
《規定》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日內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懲治措施方面,《規定》指出,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采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6個月內或12個月內減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