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轉創業板申請條件全文一覽:公司什么情況下可轉板上市?
第二章 轉板上市條件(本文來自征求意見稿原文)
第十一條
轉板公司申請轉板上市,應當在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不存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應當調出精選層的情形。
第十二條
轉板公司申請轉板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注冊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且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三)股本總額不低于 3000 萬元;(四)股東人數不少于 1000 人;(五)社會公眾持有的公司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25% 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 4 億元的,社會公眾持股的比例達到 10%以上;(六)董事會審議通過轉板上市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六十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于 1000 萬股;(七)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標準,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轉板公司申請轉板上市,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八)本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轉板公司所選的上市標準涉及市值指標的,以向本所提交轉板上市申請日前二十個、六十個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盤市值算術平均值的孰低值為準。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轉板上市條件和具體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轉板公司應當符合《注冊辦法》等規定的創業板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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