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印發 全部內容二十一類123項(2)
四、《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地方對兩個目錄有細化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和農產品主產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或禁止限制目錄)及地方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產業結構禁止準入目錄,統一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五、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因特殊原因需采取臨時性準入管理措施的,經國務院同意,可實時列入清單。
六、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與其他國家簽署的雙多邊條約、與港澳臺地區達成的相關安排等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和水電站、跨境電網工程、跨境輸氣管網等跨境事項,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應征求外事部門意見。
七、為保護公共道德,維護公共利益,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文化領域和與文化相關新產業的市場準入政策調整和規制的責任。
八、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對市場準入事項的具體實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據充分的,按其規定執行。
九、市場主體以告知承諾方式獲得許可但未踐行信用承諾,撤銷原發放許可并視情節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對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處罰決定、屢犯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十、本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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