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規定》全文一覽
西安市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營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按照我市加快建立房地產市場調控“四個閉環”和“五化”管理體系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及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區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房屋銷售之日至全部房屋銷售結束期間,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開透明、及時準確的原則公示相關信息,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充分保障購房人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企業信息: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客服聯系電話;
(二)委托銷售的,應當公示受托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及聯系電話。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證件信息: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項目信息:
(一)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樓幢分層平面圖、立面圖以及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主要規劃設計指標;
(二)各樓幢當月工程進展及對應圖片資料;
(三)車位(車庫)規劃配比、個數、類型、面積、位置、租售方式等;
(四)項目內設置的綜合商業、物業服務用房、社區辦公或活動用房、公共廁所、幼兒園等教育設施及居民養老服務等配套設施設備的位置、面積等;
(五)全裝修商品房項目,應公示全裝修內容、裝飾裝修標準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裝飾裝修材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提供室內設施設備的,應當標明設施設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及安裝標準等),并設置專門區域用于展示主要建筑材料及設施設備。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房屋銷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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