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21 年本)》全文一覽(3)
五、環境保護
(一)企業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按規定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
(二)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企業應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企業應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三)廢氣、廢水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大氣及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惡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工業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貯存、轉移、處置或綜合利用,企業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相關要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59)相關要求。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依法處置。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項目污染物產生應符合《光伏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 I 級基準值要求,現有項目應滿足 II 級基準值要求。
(四)鼓勵企業通過 ISO14001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ISO14064 溫室氣體核證、PAS2050/ISO/TS14067 碳足跡認證。
六、質量管理
(一)光伏制造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配備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電池及組件生產企業應配備AAA 級太陽模擬器、高低溫環境試驗箱等關鍵檢測設備。逆變器生產企業應配備環境測試、并網測試等關鍵檢測設備。鼓勵企業建設具備 CNAS 認可資質的實驗室。
(二)光伏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通過國家批準相關認證機構的認證。
(三)鼓勵企業通過 ISO9001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組件功率質保期不低于 25 年,工藝及材料質保期不少于 10 年,逆變器質保期不少于 5 年。
(四)鼓勵企業參與太陽能光伏領域國家/行業/團體標準制修訂和國際標準化活動。
(五)企業應建立相應的產品可追溯制度。
七、安全生產和社會責任
(一)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及行業保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等方面的規范和標準,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光伏制造項目應當嚴格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
(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企業應當依法落實職業病預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
(三)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7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八、監督與管理
(一)申報本規范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應當滿足本規范條件要求,開展委外代工業務的,被委托方也應滿足本規范條件要求。
(二)光伏制造企業自愿提出申請,對照規范條件編制相關申報材料,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光伏制造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對企業進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從市場上對已公告企業的產品等進行抽查,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進入公告名單的光伏制造企業須按要求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三)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連續兩次產品抽查不合格;
4.發生安全生產和污染責任事故;
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6.其他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的企業,自被撤銷公告之日起,其新申報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規范公告名單及有關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并抄送國家投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金融監管、能源等部門。
(四)有關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
本規范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九、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的光伏制造企業,本規范條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業主要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錠、硅片、電池、組件、逆變器等制
造行業。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涉及的部分工藝技術指標,因技術快速發展需要更新的,將以修訂單的形式發布。
(四)本規范條件所稱的新建和改擴建企業及項目是指本規范條件發布實施后建設、投產的企業及項目。
(五)本規范條件自 2021 年 3 月 15 日起實施。2018 年1 月 15 日公布的《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8 年本)》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2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