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西安樓市新政全文一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原文內容(4)
第二十二條 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原則上應按照預售資金使用計劃所確定的資金使用節點向項目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提交申請,并根據用款事項提供以下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申請書;
?。ǘ┯糜谥Ц豆こ炭畹?,提供工程建設合同及工程監理機構出具的施工進度資料;
(三)用于支付工程建設所需的建筑材料、設備款項的,提供與供應商簽訂的購銷合同;
(四)用于支付工程監理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提供合同或繳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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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的申請材料,可只提供一次。首次撥款后,再次申請用款,應當提交上次申請用款事項的收款票據。
第二十三條 項目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受理開發企業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申請后,應嚴格依據本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核,需要確認開發項目建設進度的,應結合工程進度資料現場核查,審核工作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符合資金撥付條件的,出具同意撥付意見;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撥付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監管銀行收到項目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出具的同意撥付意見后,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給與開發企業簽訂合同的相關當事人或相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 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需退還已交納預售資金的,若監管賬戶累計進賬金額未達到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由開發企業申請從監管賬戶中退還相應款項至購房人;若監管賬戶累計進賬金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由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不在監管賬戶中另行列支。
第二十六條 商品房開發項目監管樓幢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后,開發企業可向項目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申請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項目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核實后,應當通知監管銀行解除對開發項目監管樓幢的預售資金監管。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開發企業未按規定收取、支出、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要求貸款銀行將購房貸款劃轉至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用監管賬戶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提供虛假資料以獲取商品房預售資金,或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由項目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依法依規查處。
第二十八條 監管銀行違反規定或未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擅自收存、維護以開發企業名義轉入的資金,未按規定監控、反饋購房貸款入賬情況,擅自撥付資金,或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按合作協議約定暫停合作關系。
購房貸款發放銀行未按規定將發放的貸款資金直接劃轉至監管賬戶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按合作協議約定暫停合作關系。
對存在違規行為的監管銀行、貸款發放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按相關協議約定暫停與其合作關系,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相關協議約定暫停其他相關業務的合作關系,并通報金融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各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工程監理機構提供虛假工程施工進度資料的,除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外,還應依法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購置類保障房項目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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