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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上海市促進綜合保稅區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全文一覽(2)

      二、更好發揮內外貿一體化戰略鏈接作用

      (一)優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試點政策。各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要積極協助區內有需求的企業申請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試點。市相關部門要積極向國家爭取恢復并完善試點退出機制,允許企業根據自身經營變化,確定政策試點期限。(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上海海關、各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

      (二)支持加貿企業拓展國內市場。在綜合保稅區內疊加關稅保證保險、暫免征收緩稅利息、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等政策,支持企業同時開展內外貿業務。將內外銷產品“同線同標同質”實施范圍擴大到一般消費品和工業品。對“同線同標同質”產品給予相關認證便利。加大“同線同標同質”產品的宣傳推介力度。為出口轉內銷的企業提供品牌授權等知識產權法律咨詢服務。(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市場監管局、上海海關、市財政局)

      (三)支持有條件企業打造全球分撥中心。允許符合條件的國內非保稅貨物以非報關方式進入綜合保稅區與保稅貨物同倉存儲和集拼分撥,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將國內非保貨物與保稅貨物進行轉換時給予相關手續辦理便利。促進海關監管系統與輔助服務系統數據對接,便利企業不同賬冊互轉互通。在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更多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監管的靈活性和便利性。支持海關監管機構為綜合保稅區內的國際分撥貨物開具《未再加工證明書》。(責任單位:上海海關、各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

      (四)積極探索信息化監管模式。聚焦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和航空航天等重點產業,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加強與海關監管機構合作,積極探索運用信息化技術,實現保稅貨物與非保稅貨物一體化監管、區內區外全產業鏈保稅監管,滿足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靈活生產的需要。(責任單位:上海海關、各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

      (五)支持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創新發展。進一步完善臨港新片區一體化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功能,實現更多部門的監管信息共享。依托一體化信息管理服務平臺,進一步優化簡化貿易監管流程,提高國際分撥及配送中心、銷售及服務中心、中轉集拼中心等業務便利度。支持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與臨港新片區以監管聯動支撐企業業務創新,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加快發展保稅研發設計、保稅加工和制造、高端檢測維修業務,探索發展高端智能綠色再制造等特色功能。推動金融與貿易和制造業聯動發展,借助本外幣一體化等金融支持政策,強化金融資源服務離岸大宗商品市場的功能,加快發展離岸貿易、國際大宗商品交易、融資租賃、跨境電商、高端消費品保稅展示交易等。(責任單位: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海關、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

      (六)推動長三角綜合保稅區聯動發展。深入推進實施保稅貨物跨區流轉的便利化措施,加強長三角綜合保稅區在原產地全鏈條管理、轉口證明和未再加工證明開具、完善海關歸類申報爭議協調解決機制等方面的合作,積極探索推動長三角綜合保稅區物流監管、查驗標準和保稅監管一體化,促進長三角綜合保稅區協同聯動發展。(責任單位:上海海關、市發展改革委、各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

      三、強化綜合保稅區發展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發揮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聯席會議統籌作用,加強對綜合保稅區設立、建設和退出的統籌規劃。支持各綜合保稅區進一步突出主業、突出特色、突出功能、突出效能。對綜合保稅區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及時召集相關職能部門和區政府協調解決。(責任單位: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二)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所在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等對綜合保稅區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主體的責任,將綜合保稅區發展納入所在區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區政府年度重點工作,引導符合綜合保稅區功能定位的優質項目向綜合保稅區集聚發展。強化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的日常運行管理責任,確保區內基礎設施和監管設施運行正常,開展精準招商,及時了解企業發展訴求并向有關部門反映。支持所在區政府向具備條件的綜合保稅區進一步下放區域內管理審批權限。(責任單位:所在區政府、各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

      (三)加強金融支持。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出口信用保險、進口信貸、出口信貸和政策性融資擔保等服務向企業提供優質金融服務。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保險、擔保公司和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開展合作,開發針對性金融產品,創新金融支持方式,進一步服務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健康發展需要。各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要積極搭建平臺,加強各類產業發展基金、風險投資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區內企業的對接,滿足區內企業多元化的融資需求。(責任單位:市金融工作局、各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

      (四)優化營商環境。所在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支持綜合保稅區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綜合監管、完善周邊交通和必要的生活配套等設施。各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或運營單位要設立區內企業一站式服務受理點,明確企業服務專員。本市各職能部門應保持涉綜合保稅區政策和操作標準的穩定性、一致性,制定與區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為企業預留至少三十日的施行準備期。(責任單位:所在區政府、各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市有關職能部門)

      (五)加強績效評估。各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要按照《海關總署關于印送〈綜合保稅區發展績效評估辦法(試行)〉的函》的評估要求,圍繞提升規模和質量效益、提高土地開發利用率、增強輻射服務能級和加快業態創新水平等開展各項工作。對評估結果位居A類的區域,優先試點創新舉措;對評估結果低于東部地區平均水平的區域,其所在區政府要作出說明并制定整改方案報分管市領導,對兩年內整改不能達到要求的進行約談;對設立5年以上,且連續兩年在全國和東部地區評估結果為C類且全國排名后5位的區域,按照海關總署有關要求啟動退出程序。(責任單位:各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所在區政府、市發展改革委、上海海關)

      (六)復制推廣經驗。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在高端制造、研發、設計、物流分撥、檢測維修、銷售服務等領域的創新經驗率先在綜合保稅區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在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服務、稅收管理和綜合監管方面的措施率先在綜合保稅區內復制。市有關部門新推出的貿易便利化試點等措施優先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支持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管理模式創新。積極借鑒全國其他綜合保稅區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提升本市綜合保稅區發展水平。對各綜合保稅區具有自身特色的政策試點和管理創新,及時予以總結推廣,帶動本市其他綜合保稅區加快發展,并為國家完善綜合保稅區管理、推進綜合保稅區轉型升級積累經驗。(責任單位:市相關部門、各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

      外高橋保稅區可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執行相關政策。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1月15日起實施。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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