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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匯算清繳開始截止時間2021公布 《匯算清繳事項》全文一覽

      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年度匯算的內容

      依據稅法規定,2020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0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二、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一)年度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綜合所得收入全年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五、辦理時間

      年度匯算時間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1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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