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全文一覽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規范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以下簡稱“短期融資券”)發行和交易,促進貨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對《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現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4年,為貫徹落實“國九條”關于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有關精神,中國人民銀行出臺《辦法》,較好支持了證券公司短期融資需求。目前,證券公司經營模式、融資環境和風險特點已經發生較大變化,根據市場成員訴求和金融市場宏觀管理需要,《辦法》修訂稿建立了以流動性管理為核心的管理框架,取消發行前備案,強化事中事后管理,引導證券公司提高流動性管理能力,促進貨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發行人資質、限額和期限管理、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管理等內容,共22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除各項風險指標符合監管規定外,流動性覆蓋率應持續高于行業平均水平,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時滿足流動性需求。
二是短期融資券和其他短期負債工具余額之和不超過凈資本的60%,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
三是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按規定披露中期報告、年度報告、重大事項和發行情況。
四是持續加強流動性覆蓋率等風險控制指標和市場交易行為的監測管理,每半年根據證券公司凈資本、其他短期負債工具余額等動態調整短期融資券限額,引導證券公司持續保持較高流動性水平。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發行和交易,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貨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以下簡稱“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期限為1年以內的還本付息的債券。
第三條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屬于貨幣市場工具,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短期融資券的投資人應具備識別、判斷和承擔風險的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