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全文一覽(2)
第五條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流動性管理能力,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健全,能夠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時滿足流動性需求;
(二)資產負債結構合理,期限錯配、交易對手集中度、債券質押比例等適度,近2年內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近1年內流動性覆蓋率持續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四)取得證監會發行短期融資券資格的認可;
(五)近2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短期融資券實行余額管理,短期融資券與其他短期融資工具待償還余額之和不超過凈資本的60%。
第七條短期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證券公司自主確定每期短期融資券的期限。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對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實施宏觀管理,可根據貨幣市場流動性和金融市場運行情況,調整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余額上限和最長期限。
第九條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應當于每年首只發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年度流動性管理方案和發行計劃。
第十條證券公司應在每季度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短期融資券相關信息和數據。中國人民銀行每半年根據證券公司凈資本、其他短期負債工具余額變動,動態調整短期融資券余額上限,并向市場公布。
第十一條短期融資券采用電子化方式發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短期融資券提供發行和信息披露服務。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短期融資券。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機構為短期融資券提供交易、登記、存管、結算和信息服務。
第十三條全國銀行間市場金融基礎設施按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短期融資券發行、交易、登記、存管、結算、兌付、信息披露等情況。
第十四條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五條發行人應當于每期短期融資券發行前和發行后披露該期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要素和發行情況公告。
第十六條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于每年8月31日前披露中期報告、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已公開披露定期報告的上市公司可豁免披露。
第十七條短期融資券存續期內,發生任何影響證券公司債務償還能力的重大事件的,發行人應當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已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進行持續的事中事后監測管理,可要求證券公司補充報送特定信息及數據。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不得將短期融資券資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固定資產投資和營業網點建設;
(二)股票二級市場投資;
(三)為客戶證券交易提供融資;
(四)長期股權投資;
(五)中國人民銀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擅自發行短期融資券;
(二)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或報送文件;
(三)以不正當手段操作市場價格、誤導投資者;
(四)募集資金用于禁止性用途;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10月18日發布的《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及2018年4月12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于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