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全文一覽(2)
五、對于已經確認的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變更項目單位、建設內容、項目投資總額、用匯額、執行年限、進口設備清單等主要事項的,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同意后出具變更文件,抄送項目所在地直屬海關。
六、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出具確認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將確認的項目詳細信息(包括項目確認書文號、項目代碼、項目統一編號、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項目單位、項目性質、項目內容、執行年限、投資總額和用匯額)回傳國家發展改革委。2021年底前可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或縱向網回傳,2022年起通過在線平臺回傳。
七、在本通知之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已出具項目確認書的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其尚未執行完后續批次設備進口的,項目單位憑確認意見及后續批次進口設備清單提出申請,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確認出具后續批次進口設備清單。此類項目如確需變更項目單位、建設內容、項目投資總額、用匯額等主要事項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條執行。
八、項目單位應確保項目的建設內容、項目投資總額、用匯額、進口設備以及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項目單位的違規行為將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九、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出具確認書,并盡快完善在線平臺,抓緊依托在線平臺實現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的線上申報、辦理、進度可查詢。同時,要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項目確認書權限不得再行下放。
十、外商投資項目適用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確認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高度重視,做好工作銜接,加強對本通知的宣介,確保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要加強協調配合,對于產業條目適用存在爭議的,按照《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內外資鼓勵項目免稅確認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稅發〔2009〕290號)規定辦理。對于執行當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十一、有關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確認辦理的其他事宜,繼續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2006〕316號)執行。對于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本通知第六條要求進行信息回傳,無需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