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辦法》全文一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規定,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制定了《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辦法》,現予印發,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備案渠道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可以選擇登錄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或證監會會計師事務所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系統(以下簡稱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備案信息。財政部、證監會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過系統間信息推送的方式實現備案信息共享。資產評估機構只需在一個系統填報備案信息,并在另一個系統確認提交,無需重復填報。
二、關于首次備案
資產評估機構登錄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填報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信息的: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自動導出已有信息,資產評估機構核對、補充后提交;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自動將備案信息推送至證監會備案系統;資產評估機構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確認提交。
資產評估機構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信息的:可在線下將備案表格填寫完整后按要求上傳,證監會備案系統將備案信息推送至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資產評估機構在證監會備案系統中填報的信息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將予以退回,并需在證監會備案系統中核對更正相關信息后重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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