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聲譽掛鉤薪酬 還將遭監管處罰!券商聲譽風險管理又征求意見 多家正自查!已納入今年分類評級
歷時一年多的探討后,監管層十分看重的券商聲譽風險管理相關指引距離正式落地愈來愈近。
近日,券商中國記者獲悉,中證協上周向各券商下發了《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修改稿)》(簡稱“最新版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梳理和明確了聲譽風險管理架構及職責,增強實操性;增加了從業人員聲譽約束及評價機制內容,防范和管理人員不當行為及道德缺失引發的聲譽風險等。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最新版征求意見稿,距離上次向行業征求意見尚不足兩月,此舉一方面反應出監管部門對此事的高度重視,另一方面也說明行業內對此事的反饋非常踴躍。
自去年4月份監管首次發文擬將聲譽風險能力指標引入證券公司分類評價以來,至今已超過16個月,期間多次小范圍征求行業意見和進行內部研討。業內人士認為,最新下發的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實操性較強,且是大范圍向行業征求意見,后續或不會再大改。各券商需在9月10日前再次提交反饋意見。
新版征求意見稿四大要點
中證協最新發布的《關于就<;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修改稿)>;征求意見的函》顯示,中證協風險管理委員會于今年7月份組織召開專題會議,會后根據監管部門意見,結合行業實踐情況,對聲譽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了修訂。
相比不足兩個月前的征求意見稿,此次主要進行了兩處修改:一是進一步梳理明確了聲譽風險管理架構及職責,明晰首席風險官和新聞發言人等崗位的職責邊界,增強指引可操作性;二是增加了從業人員聲譽約束及評價機制內容,防范和管理人員不當行為及道德缺失引發的聲譽風險等。
要點一:厘清首席風險官和新聞發言人的職責。
最新版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證券公司應指定首席風險官牽頭負責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同時,要求證券公司建立新聞發言人機制,并明確由新聞發言人負責向媒體、公眾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和宣傳公司正面、客觀信息。
證券公司可設置多名新聞發言人,至少一名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新聞發言人負責公司對接媒體、公眾口徑的統一溝通,與上市公司董秘負責公司信息的對外公布,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披事務以及投資者關系管理等職責是不同的。
要點二:對從業人員聲譽從嚴約束。
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中,中證協對證券公司和從業人員違反本指引的情況采取不同的自律管理措施,比如證券公司違規的,將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對公司及相關負責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從業人員因違規造成聲譽事件的,中證協將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的不當行為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最新的征求意見稿統一了對二者的處罰形式,并且更為明確和嚴厲。這份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指引的,協會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對其采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并按規定記入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相關紀律處分信息按規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此前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一些可從輕/減輕、從重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但此次則一并刪除這些規定。此處修訂可以看出,監管對從業人員聲譽從嚴約束,防范和管理人員不當行為及道德缺失引發的聲譽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征求意見稿延續了將員工不當行為與績效薪酬掛鉤,即員工因個人不當言行引發公司或行業聲譽風險的,或因違反外部監管規定或公司內部政策引發風險事件或客戶投訴且造成公司或行業聲譽影響的,證券公司應依據政策采取與其行為影響相掛鉤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措施,并視情況采取其他內部問責手段。
要點三:券商經理層承擔了解聲譽風險水平的職責。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新版征詢意見稿規定,應由券商經理層而非董事會承擔起聲譽風險管理的職責。
證券公司董事會承擔的聲譽風險管理職責中,刪除“評估公司總體聲譽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主要職責有三點:推進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文化建設;確保將聲譽風險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確定聲譽風險管理的總目標,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涉及聲譽風險管理的職責。
證券公司經理層對聲譽風險管理承擔的主要責任中,新增“充分了解公司總體聲譽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以及“建立有效的輿情監測系統或采取相應手段,支持聲譽風險的及時識別和動態監測”。
要點四:重大聲譽風險事件發生十天內需向中證協匯報。
證券公司在重大聲譽事件或可能引發重大聲譽事件的行為發生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中證協報告。
如因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出現不當行為及道德缺失引發公司重大聲譽風險,且進行內部問責的,應一并向中證協報告。
多家券商正對照自查
多名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最新版征求意見稿實操性更強了,各券商目前首要應做的是對照自查,努力落實。
也有券商人士表達了反饋意見,如果聲譽風險管理要堅持“全員全程”,覆蓋范圍這么廣;又要堅持“預防第一”,關口前移。那么,聲譽風險如何防控?跟傳統的風控合規如何分工,避免重復勞動,資源浪費?
雖然該規定目前還處于征求意見階段,但細數2020年分類評價的自評規則,發現聲譽風險已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項下。
在今年的券商分類評價工作底稿中,聲譽風險管理已被寫入扣分項自評表格當中。在“全面風險管理”項下,聲譽風險管理被描述為:聲譽風險管理制度機制健全并有效執行,能夠有效管理并及時監測公司重要輿情以及工作人員以公司名義公開發布信息、接受采訪行為及內容,客觀研判、妥善回應輿論反映情況或質疑。不過,包含該項在內的11項暫無需標注存在問題,僅需要填寫“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指標自評”表格即可。
歷時16個月,落地在即
2019年年中,中證協首次向券商下發了《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能力專項評價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擬將各證券公司的聲譽風險管理能力納入分類評價中,最高可加3分或扣0.5分。
當時,中證協擬設置兩大指標來考核券商聲譽風險管理能力,主要包括評價期內發生負面輿情的處置情況,以及積極參與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的情況,并量化了很多加分和減分指標。征求意見稿一出,就引發行業極大反彈,核心爭議要點在于對監管導向把握的不同理解。
隨后,監管在行業內部小范圍征求過幾輪意見和研討,廣為人知的是今年6月份的那份征求意見稿,要求各券商首席風險官牽頭負責風險管理工作,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協會將通過檢查等方式對券商實施情況進行自律管理。
6月份的征求意見稿從制度體系層面明確和細化了各項要求,但也有券商提出了一些實操層面的難題,比如首席風險官和新聞發言人職責分工的不明晰等。
近日,監管在進一步修訂該規定之后,大范圍向券商重新征求意見。“9月10號前反饋即可,應該不會再大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