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QFII新規解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辦法》全文一覽(2)
第十一條托管人應當將其自有資產和受托資產嚴格分開,對受托資產實行分賬托管。
第十二條合格境外投資者委托2個以上托管人的,應當指定1個主報告人,負責代其統一辦理資格申請、重大事項報告、主體信息登記等事項。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在指定主報告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主報告人將所有托管人信息報中國證監會、外匯局備案。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更換托管人。中國證監會、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資者更換托管人。
第十三條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依法申請開立證券期貨賬戶。合格境外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結算資格的機構結算。
第十四條合格境外投資者的投資本金及在境內的投資收益可以投資于符合規定的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境內外匯市場業務,應當根據人民銀行、外匯局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合格境外投資者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投資比例限制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合格境外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依法合并計算其擁有的同一公司境內上市或者掛牌股票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權益,并遵守信息披露有關規則。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規則合并披露一致行動人的相關證券投資信息。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機構保存合格境外投資者的委托記錄、交易記錄等資料的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
第十八條合格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期貨投資活動,應當遵守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期貨市場監測監控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在托管人處開立外匯賬戶和(或)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收支范圍應當符合人民銀行、外匯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按照人民銀行、外匯局相關規定匯入本金,以外匯形式匯入的本金應當是在中國外匯市場可掛牌交易的貨幣。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按照人民銀行、外匯局相關規定匯出資金。
第二十一條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機構提供合格境外投資者的有關資料,并進行必要的詢問、檢查。
第二十二條合格境外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備案:
(一)變更托管人;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
(三)涉及重大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五)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合格境外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或者換領許可證:
(一)許可證信息發生變更;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并;
(三)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變更或者換領許可證期間,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繼續進行證券期貨交易,但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為需要暫停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合格境外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許可證交還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注銷其業務許可:
(一)機構解散、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
(二)申請注銷業務許可;
(三)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合格境外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
(一)未按規定開立賬戶;
(二)未按規定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
(三)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未按規定有效實施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
(五)未按規定變更、換領或者交還許可證;
(六)未按規定辦理資金匯入、匯出、結匯或者收匯、付匯;
(七)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材料或者相關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八)不配合有關檢查,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合格境外投資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格境外投資者在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過程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關證券期貨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二十七條托管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未履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職責,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投資者到內地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在臺灣地區設立的機構投資者到大陸從事證券期貨投資,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外匯局公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和2013年3月1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