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全文一覽(2)
二、項目補貼電量
項目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項目容量×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其中,項目容量按核準(備案)時確定的容量為準。如項目實際容量小于核準(備案)容量的,以實際容量為準。
三、補貼標準
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0〕5號,以下簡稱5號文)規定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范圍的項目,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內所發電量,按照上網電價給予補貼,補貼標準=(可再生能源標桿上網電價(含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當地燃煤發電上網基準價)/(1+適用增值稅率)。
在未超過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時,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當年實際發電量給予補貼。
按照5號文規定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范圍的項目,所發電量超過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核發綠證準許參與綠證交易。
按照5號文規定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范圍的項目,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自并網之日起滿20年后,生物質發電項目自并網之日起滿15年后,無論項目是否達到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核發綠證準許參與綠證交易。
四、加強項目核查
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將組織對補貼項目有關情況進行核查。其中,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核查電價確定和執行等情況;電網企業負責核查項目核準(備案)和容量等情況,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相關核查標準;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查補貼發放等情況。
電網企業應建立信息化數據平臺,對接入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裝機、發電量、利用小時數等運行情況進行連續監測,對電費和補貼結算進行追蹤分析,確保項目信息真實有效,符合國家制定的價格、項目和補貼管理辦法。
(一)項目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時,項目業主應對項目實際容量進行申報。如在核查中發現申報容量與實際容量不符的,將按不符容量的2倍核減補貼資金。
(二)電網企業應按確定的項目補貼電量和補貼標準兌付補貼資金。如在核查中發現超標準撥付的情況,由電網企業自行承擔。
特此通知。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0年9月29日
(文章來源:財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