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機構不得過度采集信用信息什么意思?2021新規內容解讀
【央行:#征信機構不得過度采集信用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則】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就《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為規范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加強征信監督管理,《辦法》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做了明確規定。第二章第五條指出,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應當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采集。(中國人民銀行)
《辦法》明確指出,以“信用信息服務、信用服務、信用評分、信用評級、信用修復”等名義對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務,適用本辦法。
《辦法》規定,征信機構不得提供以下征信服務和產品:
(一)對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承諾;
(二)使用對評價結果有暗示性的內容、借用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的名義進行市場推廣;
(三)以脅迫、欺騙、誘導的方式向信息主體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產品和服務;
(四)對征信產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
(五)其他影響征信業務客觀公正性的征信產品和服務。
此外,《辦法》要求,征信機構應當通過互聯網、營業場所、委托其他機構等多種方式為個人信息主體提供每年兩次免費信用報告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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