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全文一覽(4)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和《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對平臺經濟領域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并對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申報標準
在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的營業額包括其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根據行業慣例、收費方式、商業模式、平臺經營者的作用等不同,營業額的計算可能有所區別。對于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傭金等服務費的平臺經營者,可以按照平臺所收取的服務費及平臺其他收入計算營業額;平臺經營者具體參與平臺一側市場競爭或者發揮主導作用的,還可以計算平臺所涉交易金額。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涉及協議控制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范圍。
第十九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主動調查
根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四條,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經營者可以就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主動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高度關注參與集中的一方經營者為初創企業或者新興平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因采取免費或者低價模式導致營業額較低、相關市場集中度較高、參與競爭者數量較少等類型的平臺經濟領域的經營者集中,對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考量因素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和《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第三章有關規定,評估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影響。結合平臺經濟的特點,可以具體考慮以下因素:
(一)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計算市場份額,除以營業額為指標外,還可以考慮采用交易金額、交易數量、活躍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市場所占比重,并可以視情況對較長時間段內的市場份額進行綜合評估,判斷其動態變化趨勢。
(二)經營者對市場的控制力。可以考慮經營者是否對關鍵性、稀缺性資源擁有獨占權利以及該獨占權利持續時間,平臺用戶黏性、多棲性,經營者掌握和處理數據的能力,對數據接口的控制能力,向其他市場滲透或者擴展的能力,經營者的盈利能力及利潤率水平,技術創新的頻率和速度、商品的生命周期、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出現顛覆性創新等。
(三)相關市場的集中度。可以考慮相關平臺市場的發展狀況、現有競爭者數量和市場份額等。
(四)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的影響。可以考慮市場準入情況,經營者獲得技術、知識產權、數據、渠道、用戶等必要資源和必需設施的難度,進入相關市場需要的資金投入規模,用戶在費用、數據遷移、談判、學習、搜索等各方面的轉換成本,并考慮進入的可能性、及時性和充分性。
(五)經營者集中對技術進步的影響。可以考慮現有市場競爭者在技術和商業模式等創新方面的競爭,對經營者創新動機和能力的影響,對初創企業、新興平臺的收購是否會影響創新。
(六)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的影響。可以考慮集中后經營者是否有能力和動機以提高商品價格、降低商品質量、減少商品多樣性、損害消費者選擇能力和范圍、區別對待不同消費者群體、不恰當使用消費者數據等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包括對其他經營者的影響、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等。
對涉及雙邊或者多邊平臺的經營者集中,可能需要綜合考慮平臺的雙邊或者多邊業務,以及經營者從事的其他業務,并對直接和間接網絡外部性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救濟措施
對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作出決定。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以下類型的限制性條件:
(一)剝離有形資產,剝離知識產權、技術、數據等無形資產或者剝離相關權益等結構性條件;
(二)開放網絡、數據或者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終止排他性協議、修改平臺規則或者算法、承諾兼容或者不降低互操作性水平等行為性條件;
(三)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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