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年度匯算將于3月1日起辦理!2021年度匯算注意事項全文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稅務總局在全面總結2019年度匯算工作的基礎上,充分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并吸收完善后,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總體上延續了2019年度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并推出了進一步簡便優化辦稅的新舉措。現解讀如下:
一、什么是年度匯算?
年度匯算指的是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匯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去全年的費用和扣除,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的過程。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是2019年以后我國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內在要求,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公告》第一條規定了年度匯算概念和內容。需要說明的是:
第一,年度匯算的主體,僅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第二,年度匯算的范圍和內容,僅指納入綜合所得范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分類所得均不納入年度匯算。同時,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匯算范圍內,如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當然,如果納稅人在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二、為什么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是通過年度匯算可以更好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比如,一些扣除項目,像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療支出,只有年度結束,才能確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額,需要在年度匯算來補充享受扣除。為此,《公告》第四條分三類情形列出了年度匯算期間可以享受的稅前扣除項目,提醒納稅人查遺補漏,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二是通過年度匯算可以更加準確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的情形十分復雜,無論采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生“差額”,就需要通過年度匯算進行調整。在首次年度匯算后,稅務機關于2020年7月和12月分兩次簡便優化了預扣預繳方法,不僅進一步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也使預扣預繳稅額更為精準、更加接近年度應納稅額,但仍然無法完全避免“差額”的產生。比如,2020年納稅人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了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沒能及時在預扣預繳階段申報扣除,可以通過年度匯算申報享受扣除,也會涉及應納稅額的調整以消除“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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