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全文一覽
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全文)
分類: 上市公司相關規定 ; 證監會令
發布機構: 證監會
發文日期: 2021年03月18日
名 稱: 【第182號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文 號: 證監會令【第182號】
主題詞:
【第182號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82號
原文發布日期:2021年3月19日
轉載自:中國證監會網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3月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年第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易會滿
2021年3月18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第四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
第五條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信息披露義務人自愿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應當遵守公平原則,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從事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
第七條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收購報告書等。
第八條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于上市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應當在 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 刊依法開辦的網站披露,定期報告、收購報告書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 刊披露。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 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
第十條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一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對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實行實時監控。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規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