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深圳買房需要什么條件?2020深圳新八條715購房新政策全解
7月2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的通知,通知從八個方面規范政策實施,包括在途房產交易的政策適用、落戶時間的認定、社保斷繳影響以及離婚人士購房等方面作了進一步規定。
半個月之前的7月1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八個方面,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被稱為“深八條”。包括調整商品住房限購年限,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須在深圳落戶滿3年,且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深圳連續繳納3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方可購買商品住房等。
具體來看,對于在途房地產交易,細則規定,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購買住房的,可繼續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條第一款影響,購買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為準,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一是已在房地產信息平臺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 一手房預售合同以預錄入時間為準;一手房現售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以錄入時間為準。
二是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但尚未在房地產信息平臺中(預)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簽(預)錄入。
在落戶時間的認定上,細則要求,居民家庭或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深圳落戶的時間以 居民戶口簿記載時間為準。尚未在深圳落戶,但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取得人力資源或公安部門準予落戶的有關證明文件的, 如在政策發布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且能提供第一條有關憑證的,可繼續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條第一款影響。
對于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細則規定,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入戶未滿 3 年的,在符合其他購房條件前提下,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深圳 連續繳納5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按照《關于進一步促進深圳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第四條有關規定,限購1套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