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已成歷史!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定為4倍LPR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回答記者提問。
民間借貸標準已出
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作為多層次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憑借其形式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捷等特點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為了統籌推進常態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良性健康發展,持續增強市場主體的發展動力和活力,保持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推動綜合融資成本明顯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調研和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家代表、專家學者和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最新精神,決定對《規定》進行修改,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確認和保護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二是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推動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三是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促進民間借貸規范平穩健康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在發布會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并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為何是4倍?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此次修訂主要考慮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歷史沿革、市場需求以及域外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等因素。
鄭學林進一步指出,現在能夠查到的最早的關于民間借貸的規定,是1952年11月27日我院答復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關于城市借貸超過幾分為高利貸的解答》,其主要內容為“關于城市借貸利率以多少為宜的問題,根據目前國家銀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場物價情況私人借貸利率一般不應超過三分。”
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長期以來,這一規定為社會各界所知悉、所接受,各級人民法院依據這一司法解釋審理了大量民間借貸案件。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是將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作為考慮利率保護上限的一個重要因素。2001年4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以高利貸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行為法律性質問題的批復》再次明確高利貸的認定標準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由此可以看出,我院司法解釋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批復規定的利率保護上限是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因此,確定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作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有助于人民群眾對此標準的理解和接受,也體現了司法政策的延續性,同時,這一標準也接近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
今年LPR變化趨勢
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由具有代表性的報價行,根據本行對最優質客戶的貸款利率,以公開市場操作利率加點形成的方式報價,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計算并公布的基礎性的貸款參考利率,各金融機構應主要參考LPR進行貸款定價。自去年8月份實施以來,LPR市場化程度較高,能充分反映信貸市場資金供求情況。Wind數據顯示,今年以來,隨著市場資金充裕,1年期LPR報價已經有年初的4.15%緩慢下調到目前3.85%,而5年期則由年初的4.8%下降到最新的4.65%。隨著經濟的復蘇,LPR近5個月維持穩定,適應市場需求。
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原因
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隨著我國經濟由過去的高速增長階段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轉變,金融及資本市場都應當為先進制造業和實體經濟服務。從中長期看,激發小微企業等微觀主體活力有助于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最終有助于實體經濟長期可持續發展。而民間借貸與中小微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
二是規范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民間借貸的利率本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借貸雙方是否約定利息、約定多少利息,均應本著自愿原則并通過借款合同來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如果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依法應當予以保護。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過高,不僅導致債務人履約不能,還可能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所以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設置了利率保護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于引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近年來,有的民間借貸以金融創新為名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與網絡借貸、資管計劃、場外配資、資產證券化、股權眾籌等金融現象交織在一起,增加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涉眾性和復雜性。從長遠來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于互聯網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
四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標準應當由市場來自發形成。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我國征信體系的不斷完善,全社會的融資成本必然會逐步下降,民間借貸的利率也將伴隨著國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趨于穩定。因此,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利于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
五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近幾年每年約有兩百余萬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利率標準、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的情況下,如何劃定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處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前提條件。故有必要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適時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修訂,給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更為具體明確的裁判標準和救濟渠道。
信用卡、花唄、借唄有何影響?
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會影響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銀持牌金融機構,比如保理、融資租賃等行業的借貸利率?
有業內人士透露,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消費金融機構的產品利率都均超過了15%。
有法院人士認為,民間借貸利率保護采用固定的上限有利于統一裁判標準。上限規定不是固定的數值,而是參照LPR的報價,有利于民間借貸利率隨行就市。在LPR報價上設定了不超過四倍的空間,給正常民間借貸預留了發展的空間,同時對打擊套路貸、高利貸有幫助。
有場景的電商平臺,實際上都有自己的關聯小額貸款公司。客戶在網站上下單購買手機、包包、服裝等產品時,可提供“某唄”等消費類貸款。那么,此次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變更是否影響消費貸?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肖颯分析稱,若電商的消費貸放款主體是網絡小貸公司、傳統小貸公司,則受到本次利率上限調整的影響,利潤空間大幅壓縮,甚至有些商業模式基本跑不通,面臨巨大挑戰。
若提供資金的是消費金融公司,則基本沒有類似問題,因為消費金融公司是銀監會批準的持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放貸早在幾年前就放開了利率限制,形成了金融機構利率市場化。
對于信用卡,目前市面大部分銀行信用卡過了免息期后會按照每天收取萬分之五的日利率來收取利息,按此日利率換算的話。年利率=日利率*365=0.05*365=18.25%。
有專家認為,信用卡等產品不宜要求低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因為信用卡交易基數大,單筆透支金額小,ATM等設備投入巨大,且是沒有抵押的信用交易,逾期后銀行追索起來難度大、成本高,部分仲裁機構、法院不愿意受理信用卡透支糾紛,導致發卡行無法采用有效方式維權。因此,違約者承擔較高的懲罰性成本存在合理性,也符合國際慣例。
民間借貸最高保護利率的下行,應當充分尊重金融邏輯和行業慣例,切實考量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益合理保護。
也有司法界人士認為,民間借貸利率是最高限度,持牌金融機構就更不應該超過這個限度。
專業人士表示,長期來看,未來金融行業放棄部分高風險用戶是大概率事件,發掘優質客戶人群將成為各家爭奪的重中之重。科技實力強的金融機構、擁有優質客戶的頭部助貸平臺將獲得更大發展空間。
后期借貸成本還會下降?
國金宏觀邊泉水團隊分析認為,當前經濟弱復蘇的背景下,貨幣政策將繼續引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的下降。預計MLF利率存在5bp左右下降空間,相應的LPR利率也將有所下調。但逆回購、SLF、IOER利率下調可能性相對不大。
中信證券(行情600030,診股)明明債券研究團隊認為,8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提出要深化市場報價利率改革,引導貸款利率繼續下行,后續仍然需要更多政策驅動。貨幣政策作為快變量,可能存在超預期空間。一方面,4月份以來政策利率維持不變,LPR始終未調整,在市場一致預期貨幣易緊難松時,從貨幣政策操作層面看,存在央行復制2019年四季度以來歷次打破市場預期、回歸穩增長操作的可能;另一方面,在降成本、向實體讓利的目標下,后續存在調整政策利率的可能性,需要密切關注MLF續作和LPR報價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