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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稅法實施細則原文一覽!房地產契稅新政策施行時間2021年9月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11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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