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法實施細則原文一覽!房地產契稅新政策施行時間2021年9月起(2)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